为了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满足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按照三门峡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安排,市民政局起草了《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现将《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欢迎大家提出您们的宝贵意见,请于2024年3月7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信函等形式,反馈至三门峡市司法局立法科(202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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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2月5日
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满足老年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和规范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河南省养老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以社会保障制度为支撑,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互助服务共同组成,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第三条【服务原则】 养老服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政府主导、保障基本、家庭尽责、自愿选择、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就近便利、普惠多样的原则。
第四条【服务内容】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日常生活服务;
(二)居家护理、健康管理、医疗康复、安宁疗护等健康护理服务;
(三)关怀访视、心理咨询、情绪疏导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法律咨询、识骗防骗宣传、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五)安全指导、紧急救援等安全保障服务;
(六)教育培训、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养生等服务;
(七)其他适合老年人的服务。
第五条【政府部门履行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政府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公安、教育、医疗保障、商务、农业农村、乡村振兴、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第七条【子女及赡养人履行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义务。
第八条【鼓励条款】 全社会应当开展养老、敬老、助老、孝老宣传教育活动,推进老年友好型社区建设,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二章 服务设施
第九条【养老设施的编制和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规划时应当听取民政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现有详细规划未明确或者不能满足有关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将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作为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合同。
编制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应当在人口聚集地、中心村等地方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第十条【养老设施配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实现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服务需求。
新建城镇居住区应当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占地面积较小的住宅小区,可就近统筹多个小区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城镇居住区按照每一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实施城市更新、棚户区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项目的,应当统筹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每百户使用面积不少于三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单项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配置标准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配置标准。
第十一条【养老设施配置要求】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并符合日照标准、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配套建设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设置于建筑物低层,不得设置在地下室或者半地下室,二层以上的应当设置电梯或者无障碍坡道,并设置独立的出入口,配备室外活动场地,并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二条【养老设施移交管理】 新建住宅区配套建设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土地出让合同明确该设施权属归政府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约定的移交方式,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九十日内将设施以及有关建设资料无偿移交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用于开展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权属转移登记并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
第十三条【实施无障碍改造】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已建成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适老化无障碍改造,推进老旧小区的坡道、楼梯扶手、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服务设施的改造。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多层住宅加装电梯。
第十四条【无障碍改造要求】 支持老年人家庭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住房城乡建设、民政部门应当给予指导。符合条件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
禁止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性质和用途,不得侵占、损害或者擅自拆除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因公共利益需要,经批准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养老服务设施用途或者拆除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原有规模和标准就近补建或者置换,补建或者置换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居家社区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
第三章 服务供给
第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居家社区养老设施;
(二)落实政府购买服务、经费补贴等扶持政策措施;
(三)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支持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开放所属服务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五)支持设立家庭养老床位,由专业养老服务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提供上门照护服务;
(六)培育养老服务产业,完善扶持政策,引导、鼓励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二)组织对辖区内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家庭情况和服务需求等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录入养老服务信息平台;
(三)组织老年人开展文体娱乐、社会交往、互助养老等活动;
(四)在社区推行为老年人服务志愿者登记和激励制度,组织开展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七条【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下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
(一)登记居家老年人基本信息,了解服务需求,收集意见建议,宣传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政策,提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息;
(二)协助建立老年人互助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志愿服务和老年人文化、体育和健身等活动 征求《三门峡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促进条例》(草案送审稿)修改意见公告(1.26).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