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政府政策、决策、重大举措及重大事件方面的意见、建议和咨询;
2. 对开发区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和设想;
3. 对行政执行方面问题的反映,包括:对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行政机关、具有或提供管理公共事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在工作活动中职务行为方面的反映;
4. 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5. 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实际困难的求助;
6. 对重大灾害、事故、治安等公共安全事件的反映;
7. 对影响社会基本生产生活公共服务方面问题的反映;
8. 属于行政部门应当处理的其他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1. 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2. 属于各级党委及其工作部门,人大、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院、法院或者部队职权范围内的
3. 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4. 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5. 提供的有关要素不准确或不详尽(如:不如实填写姓名、联系电话、家庭地址(举报除外)等信息的),反映的内容不具体,造成无法进一步了解核实的;
6. 属于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应按正常渠道逐级汇报的;
7. 属于邀请函、通知函等公文交流方面的;
8. 属于学习培训、民间会务、出版物征订、文广宣传、产品推介、社会中介服务需求等市场行为方面的;
9. 已通过网络明确答复的;
10. 网上论坛的有关内容。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以及开发区的有关规定,来信办结后,我们将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在“领导信箱”上给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