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三政办〔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门峡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6日
三门峡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着力提升惠企资金直达快享水平,在更大范围内实现惠企政策“免申请、零跑腿、快兑现”,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22〕10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坚持以惠企便民为导向,强化数据共享、联通和集成化办理,优化审批机制,重塑业务流程,实现惠企资金直达企业;按照“成熟一批、梳理一批、新增一批”的原则,搭建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发布惠企政策和办事指南,打造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等基础模块,分批上线免申即享惠企政策。通过数据共享、大数据分析、人工智能辅助,对企业信息和政策要素进行快速精准匹配,实现“政策找企、应享尽享、免申即享”,进一步增强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以政策的高效落实助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梳理政策清单。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现行有效惠企政策,重点在税费减免、财政补贴、融资支持、招商优惠等领域筛选,形成名单类、条件类、暂时难以数据化类等三类政策清单。名单类为政策执行部门可直接提供企业名单的惠企政策;条件类为政策可数据化为若干颗粒化、区间化的条件,平台通过企业数据对比分析,自动筛选符合条件企业的惠企政策。推动奖补范围明确、审核标准清晰、比对数据齐全的名单类、条件类政策实现免申即享;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要进一步减少申报材料、优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提高政策兑现效率。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将符合要求的政策及时纳入免申即享覆盖范围,对到期过时的政策及时宣布失效或废止。(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设智能平台。加快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和政策条件库、企业画像库、政策匹配库等基础模块建设,及时与省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对接,完成与各级、各部门政策兑现和资金拨付系统对接,确保省、市两级首批免申即享惠企政策落实到位。政策执行部门对列入免申即享清单的政策及要求进行梳理,提出数据共享需求清单,涉及的部门原则上没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文件明确禁止的,对提出的数据共享需求不得拒绝数据归集。数据管理部门要归集好各类数据,按照政策执行部门的业务需求,通过数据共享、自动比对、智能审批等方式,实现基于政策条件颗粒化、市场主体结构化、审批流程标准化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市政务和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重塑业务流程。以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地见效为目标,按照“分类处理、快速高效、全程网办”的原则,对符合“免申即享”条件的事项,进一步优化具体办理流程、发放条件、兑现程序,依托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实现由“企业先报、政府再审”转变为“系统匹配、确认领取”的主动服务模式。对名单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导入平台,通过平台发送信息、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奖补资金;对条件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在政策兑现前,对政策条件“颗粒化、数据化、区间化”情况进行再确认,通过平台自动匹配筛选企业、平台发送信息、企业确认信息、部门审核拨付的方式发放政策资金;对暂时难以数据化类政策,由政策执行部门会同数据管理部门简化审批环节,压缩办理时限,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让企业尽快享受政策。(市政务和大数据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公布办事指南。政策执行部门要根据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要求编制办事指南,规范并明确政策兑现的条件、时限、流程等,并在相关网站和免申即享平台公布,使企业充分了解政策规定、操作流程,实现惠企服务精准高效。(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和大数据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配套制度。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修订与免申即享模式不相适应的制度和标准规范,新制定的惠企政策原则上要按照免申即享服务模式进行设计,政策执行部门要积极与数据管理部门对接免申即享惠企政策业务流程和办事指南。数据管理部门要结合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积极推动电子印章、电子签名、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在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中的应用。财政部门要结合预算管理实际,建立适应免申即享惠企政策的财政资金拨付制度,做好平台建设资金保障。发展改革部门要实施政策资金兑现信用承诺制,联通市信用平台与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平台数据信息,依法依规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中。审计部门要将惠企政策免申即享落实情况纳入审计范围,强化审计监督,确保免申即享惠企政策兑现合规、合法、高效。(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审计局、政务和大数据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资金监管。按照“免申不免审”的原则,在政策实施前,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数据资源部门,对政策匹配所需数据的时效性、准确性进行再核查;审核审批过程中,政策执行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标准,灵活运用网络审查、现场核验、专家评审、过程公示、异议处置等方式,落实部门审核审批职责;资金拨付后,政策执行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政策执行部门负责项目绩效自评,财政部门负责重点项目绩效评价,审计部门对政策落实、资金支出等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市财政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专班。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政务和大数据局、财政局牵头,市税务局、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审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场监管局、金融局、国动办等部门组成的三门峡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统筹推进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工作专班下设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的政策梳理组、市政务和大数据局牵头的平台建设组、市财政局牵头的资金监管组,建立常态化工作推进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加大推进力度。各县(市、区)政府要参照本工作方案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积极推进本地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切实推进本部门的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工作专班要定期组织评估,对政策梳理发布不及时、流程优化不彻底、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和部门进行通报。建立健全常态化督办机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交办督办、跟踪问效。
(三)积极宣传推广。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广泛运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介,大力宣传我市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的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不断提高市场主体知晓度,正确引导社会预期,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氛围。
附件:三门峡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附 件
三门峡市市级免申即享惠企政策清单(第一批)
序号 |
政策内容 |
享受主体 |
类别 |
责任单位 |
政策依据 |
咨询电话 |
1 |
推进科技支行建设,按其“科技贷”业务规模的1%、年度金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风险补贴。对“科技贷”产生的利息、担保费用,按照企业实际支付的20%、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 |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单位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中共三门峡市委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峡市进一步激发人才和科技新动能引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三发﹝2021﹞9号) |
0398—2513706 |
2 |
对首次向统计部门报送《国家统计局企业(单位)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年度研发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规上企业,市财政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财政补贴 |
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三政﹝2019﹞18号) |
0398—2513706 |
3 |
对境内首发公开上市的企业(境内上市包含主板、科创板、中小板、创业板等),市财政分阶段给予奖励500万元。即进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程序,在其辅导机构向河南证监局提交《股票发行上市辅导报告》备案后,给予奖励100万元;向证监会提交拟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受理后,给予奖励100万元;企业完成首发上市,给予奖励300万元。在境外主流资本市场上市并实现融资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市财政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企业成功进入精选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融资支持 |
市金融局 市财政局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直接融资的实施意见》(三政﹝2020﹞11号) |
0398—2820173 0398—2608688 |
4 |
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起免收3个月房租、减半收取12个月房租;对存在转租情形的,要将国有单位减免的租金全部落实到最终承租方。 |
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且受疫情影响不能正常经营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 |
房租减免 |
市政府国资委 市机关事务中心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实施意见》(三政〔2023〕2号) |
0398—2811636 |
5 |
全面落实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的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缴欠费滞纳金。 |
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 |
税费缓缴 |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
《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三门峡市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的实施意见》(三政〔2023〕2号) |
0398—2983209 |
6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按照50%的幅度减征“六税两费”。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2年第10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7 |
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 |
旅行社 |
税费减免 |
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
《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豫文旅产业〔2022〕2号) |
0398—2169180 |
8 |
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贯彻落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22〕19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9 |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从事二手车经销业务的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0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分别按5%和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1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2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3 |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4 |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
税费减免 |
市税务局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5 |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 |
用人单位 |
税费减免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失业保险稳岗位提技能防失业工作的通知》(豫人社规〔2022〕5号) |
0398—2823109
|
16 |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省级及省级以下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
符合条件的企业 |
税费减免 |
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
《河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的通知》(豫财税〔2020〕2号) |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
17 |
将总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下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降为零。 |
符合该条件的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主体单位 |
税费减免 |
市国动办 |
《河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物流仓储用地建设项目配建防空地下室的通知》(豫人防〔2021〕56号) |
0398—27753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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