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加强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协调和衔接,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起草了《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于2020年12月31日前提出意见建议。
邮箱:hnsylbzjzgdyc@163.com
通讯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11号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邮编:450018
2020年11月27日
《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一、将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改为“为了保障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改为“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在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依照本办法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三、将第五条改为: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
四、将第六条改为: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左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同时,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保险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费率确定和调整机制。
五、删去第七条、第九条和第十条。
六、将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改为“下列生育保险待遇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七、将第十一条改为:
“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
(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和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增加的三个月产假视为出勤,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二)妊娠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
八、将第十二条“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改为“符合规定的生育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
九、在第十八条段后增加“已经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不再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十、第十九条中,删去“(三)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十一、删去第二十条
十二、在第二十一条后加上“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须满9个月,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跨统筹地区转移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且未中断的,生育保险缴费时间可累计计算。”
十三、删去第四章法律责任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将第二十八条中“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改为“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协议管理要求终止其服务协议”。
十四、将第三条、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改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将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七条、十八条、第二十二条中的“生育保险基金”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将第二十二条中的“生育保险费”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