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开要闻】周童调研村(社区)“五星”支部创建工作
4月17日,党工委书记周童到部分村(社区)调研督导“五星”支部创建工作。
在西苑社区,周童详细了解社区“五星支部”创建以及以“红色物业”赋能社区治理有关情况。周童指出,“五星”支部创建是提升基层治理水平的具体抓手,要把“红色物业”作为推进基层治理的有效载体,坚持社区党建与物业党建工作的协同联动,把“红色物业”打造成社区管理服务群众的“有力臂膀”,结合社区“五老”人员作用发挥,不断完善网格化管理机制,运用网格及时发现问题、处理问题,切实提升社区“五星”支部创建水平。
在三里桥村,周童详细了解村党支部班子建设、产业发展、人居环境整治、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听取关于“五星”支部创建工作的思路谋划和推进实施情况汇报。周童强调,“五星”支部创建对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推动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村党支部要全面提升思想认识,对照创建标准和任务要求,抓住支部过硬这个关键,补短板、强弱项,在带班子抓队伍、谋划项目、推动发展、维护稳定、服务群众的能力水平上再提升,充分发挥基层党支部的引领作用,全面推动“五星”支部创建提质增效。(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党纪学习教育】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4月15日下午,开发区召开党工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省委、市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党工委书记周童主持会议,安排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班子、各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各部门负责人、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参会。
会议要求,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扎实开展好开发区党纪学习教育。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巩固主题教育成果,推动学习贯彻党的创新理论不断走深走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二要把握目标任务,推动党纪学习教育扎实开展。抓好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真正入脑入心;抓好警示教育,做到以案促学;抓好解读培训,推动以训助学,紧密联系实际,自觉对照检视。三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效。压实各级党组织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形成推进合力,确保高标准开展、高质量完成,严防形式主义,为锚定“两个确保”、推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开发区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
【国安宣传】开发区举行国家安全集中宣传活动。今年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10周年,4月15日上午,开发区组织区国家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黄河广场举办第九个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宣传活动。管委会副主任王飞到场指导,机关部分干部职工参与宣传。
本次活动以“总体国家安全观 创新引领10周年”为主题,通过悬挂条幅、陈列展板、发放宣传单等形式,向辖区广大群众进一步普及国家安全相关知识,营造“国家安全人人有责,国家安全人人可为”的浓厚氛围。
通过此次集中宣传活动,向广大群众普及了《宪法》《国家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场讲解了国家安全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采取以案释法的方式,对电信诈骗、危害国家安全等典型案例进行讲解,切实提升群众国家安全意识。(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基层宣讲】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开展党的创新理论进基层宣讲暨爱心书包捐赠活动。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推进党的创新理论进基层,4月14日,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在向阳街道山前村新时代文明实践站举行党的创新理论进基层活动。市红十字会、区妇联、区文明办、向阳街道办、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三门峡市志愿者协会相关负责同志、志愿者及山前村群众20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
活动在舞蹈《甘棠颂》中拉开了序幕。活动中,三门峡市巾帼宣讲团成员、向阳街道办事处志愿者霍娜为社区群众宣讲了从开发区三里桥村走出去的世界冠军武翠翠的家风故事;三门峡市志愿者协会的志愿者们为基层群众送去了丰富多彩的舞蹈和歌曲等文艺表演;最后,在现场举行了捐赠仪式,市红十字会、开发区妇联、开发区文明办和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的相关领导共同为山前村的孩子送去了30个爱心书包。
通过此次活动,进一步让党的创新理论深入基层、深入人心,为基层群众送去了文化大餐,为村里的孩子送去了爱心,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开发区妇联)
【党纪学习教育】开发区各部门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
1.纪检监察工委、巡察办
4月16日,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巡察办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党工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关要求及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党工委委员、纪检监察工委书记刘英群参加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一要精心组织,扎实推进。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的“纪律部队”,要带头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坚持高标推动、高效实施,确保学习教育不跑偏不走样。二要统筹兼顾,抓好结合。既要站位全局,切实加强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也要结合工作,注重融入日常、学用结合,以党纪学习教育促进纪检监察、巡察重点工作落实。三要强化宣传,营造氛围。要进一步扩宽渠道,加大宣传力度,丰富宣传载体,创新宣传方式,营造人人学党纪、人人懂党纪的浓厚氛围。
2.党政办公室
4月16日下午,党政办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区党工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会议强调,一是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政治担当,把党纪学习教育活动作为当前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好。二是要引导党员干部加强学习、严肃纪律、规范流程、健全制度、改进作风,进一步提振干部职工的思想观念和精神状态。三是要做好党政办负责的宣传、保障工作,确保活动不走过场,不流于形式,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3.人力资源部
4月16日上午,人力资源部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传达区党工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支部书记主持会议,全体党员参会。
会议要求,一要精心组织实施,有序推进党纪学习教育。主动对标对表、不折不扣落实各级决策部署,高标准高质量抓好党纪学习教育,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原原本本学,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把规矩刻在心上、落在行动上。二要坚持以案促学,结合实际开展警示教育。用好各类警示教育资源,深刻剖析反面典型案例,确保全体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三要强化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运用,促进中心工作见行见效。通过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激发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切实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组织人社工作高质量发展的不竭动力。
4.财政审计部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工委关于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高党员干部纪律意识,4月16日,财政审计部党支部召开主题党日活动,安排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会议强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把学习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二是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成果转化为推动财政审计工作的具体行动;三是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确保学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
下一步,财政审计部党支部以此次党纪学习教育活动为契机,深入学习领会《条例》的各项规定,增强党员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确保教育效果持续深化,推动财政审计工作廉洁高效发展。
5.经济发展部
4月16日,经济发展部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党工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关要求及会议精神,安排部署部门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会议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自觉用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干事创业的良好环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深刻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坚定理想信念的必然要求、是增强纪律意识的迫切需要、是推动事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二是把握目标任务,切实提升党纪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效。抓好逐章逐条学、联系实际学,在贯彻落实《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抓好警示教育,让党员干部受警醒、明底线、知敬畏。抓好解读和培训,注重分层分类、融合贯通,推动《条例》入脑入心。三是确保组织到位,全面落实党纪学习教育的各项任务。要注重责任落实,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强化协同,扎实推进。要注重从严从实,切实做到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两手抓、两促进,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以党纪学习教育的实际成果,巩固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推动经济发展部各项工作行稳致远。
6.建设管理部
4月16日下午,建设管理部党支部召开党纪学习教育专题会议。会上,传达学习中央、省委有关会议精神和党纪学习教育部署安排以及开发区党工委关于党纪学习教育工作的会议精神,研究部署建设管理部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建设管理部全体党员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一是要充分认识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思想自觉、行动自觉,制定建设管理部关于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开展的实施方案,准确把握目标要求,牢牢抓住学习重点,真正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二是要聚焦问题重点,紧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突出“六项纪律”规定,坚持原原本本学、全面系统学、逐条逐字学,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深入自查自省,抓好整改落实,切实增强党员干部的政治定力、纪律定力、道德定力、抵腐定力,始终做到忠诚干净担当,更好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政治责任。三是要紧密联系实际,把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同落实建设管理部重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突出“高质效做好每一项工作”这一主线,在“深化提升、狠抓落实”上下功夫求实效,努力把党纪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推动建设管理部工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动力。
7.政务服务部
4月16日,政务服务部召开主题党日暨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会议传达学习了中央、省、市、区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重要工作精神,全体党员参加会议。
会议要求,一是要求全体党员干部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准确把握内涵要义和实践要求,做到举一反三,活学活用。二是要把《条例》作为维护和执行纪律的标尺,层层压实责任,逐级传导压力,严防学习走形式、装样子,规范提升能力作风。三是要通过多种方式深入学习《条例》,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提升学习实效。四是要把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任务,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确保落地见效,各项工作高效完成。
8.中乌科技创新研究院
4月16日上午,中乌研究院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传达学习中央、省委和区党工委关于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有关要求及会议精神,安排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
会议强调,一是提高政治站位,把党纪学习教育摆在突出位置,是加强党的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二是把党纪学习教育与能力作风年提升活动、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党员的政治觉悟、组织纪律性和业务能力,更好地履行党员职责。三是强化责任担当,确保学习效果落到实处,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投身到党纪学习教育中来,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宗旨和纪律要求。
9.向阳街道办事处
4月16日下午,向阳街道党工委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会议,传达中央、省委、市委、区党工委有关党纪学习教育相关精神,研究部署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街道办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街道领导班子成员、各科室主管、村、社区书记参加会议。
会议强调,一是深化思想认识,深刻学习领悟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以坚持自我革命、刀刃向内的政治决心,把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做在经常、抓在平常、融入日常,自觉做到忠诚、干净、担当。二是细化目标任务,扎实推进党纪学习教育规范开展。聚焦学习重点,细学深思践行党规党纪,精准有效做好警示教育,重点在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上下功夫、见成效,使学习党纪的过程成为增强纪律意识、提高党性修养的过程。三是强化统筹协调,全力保障党纪学习教育取得实效。组建工作专班,精心组织实施,切实把党纪学习教育与中心工作深度融合,以铁的纪律、顽强作风护航党的事业,实现将党纪学习成效转化为攻坚克难、干事创业的生动实践。
10.集团公司
4月16日下午,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党支部和建安公司党支部分别召开主题党日暨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启动会议。
会议指出,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是2024年党的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会议强调,一是要深刻认识党纪学习教育的重大意义;二是要准确把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三是要坚决落实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安排,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完善集团公司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集团公司队伍建设,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工作队伍。(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等)
【干部大讲堂】财政审计部举办第四期“干部大讲堂”。
为深入推进“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打造学习型机关,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4月16日,财政审计部举办第四期“干部大讲堂”活动,本次活动围绕诗圣杜甫展开详细讲解。
课堂上,主讲人通过杜甫一生的游历线路图和《望岳》《春望》《三吏》《三别》等代表性作品,在向大家讲述了诗歌另一面的杜甫。他用苦难铸就佳篇,用诗句记录现实;他在意的从来都是百姓是否安居乐业,国家能否和平统一,才华只是其表,圣者的“心怀”才是其里。
正值“能力作风提升年”向纵深推进之际,财政审计部将引导干部职工学习杜甫“因深情而沉郁,因担当而厚重”的精神境界,以爱国之情立足人民、以强国之志立足岗位,把爱国之情、强国之志转化成学知识、强本领、转作风、谋发展的实际行动,立足本领从自身做起,立足实践从点滴奋起,把责任担当落到实处,不断开创财政审计事业发展新局面。(开发区财政审计部)
【城市提质】建设管理部组织开展河面垃圾清理行动。
4月16日,建设管理部组织人员到沿黄生态廊道开展河面垃圾清理行动。
工作人员对黄河河面的枯草、树枝、白色垃圾等漂浮物进行地毯式打捞和清理,河岸步道恢复了干净整洁的面貌。
下一步,建设管理部将持续加大对黄河生态廊道环境卫生的治理力度,定时巡查,坚持对河面垃圾进行常态化管理,努力实现“河面无漂浮物、河岸无垃圾废弃物”,创造安全、洁净、舒适的优美环境。(开发区建设管理部)
【党纪学习教育】开发区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会议。为进一步推进党纪学习教育扎实开展、走深走实,4月17日,开发区召开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会议,管委会副主任杨满怀,工作专班成员及其工作专班下设工作组组长及成员参加会议。
会上,首先传达了中央、省委、市委和区党工委有关党纪学习教育工作要求和相关会议精神,学习了开发区《关于在全区党员中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工作方案》,对工作专班具体工作任务进行再明确、再安排。
杨满怀指出,一要加强学习。工作专班和各工作组成员要对相关文件先学一步、学深悟透,全面掌握党纪学习教育的目标要求、主要任务,提高思想认识,在党工委统筹协调下,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全区党纪学习教育各项工作。二要抓好统筹协调。按照学习、工作两手抓的要求,认真安排好党纪学习教育学习、培训、督查各项工作;做好与上级的衔接沟通,全面掌握上级要求;做好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进行政策指导,加强督促落实;认真开展全区党员干部的纪律培训,运用各级干部网络平台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学习。三要开展好警示教育。适时组织召开全区警示教育会,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开展廉政谈话,指导全区各级党组织开展警示教育;同时,以专家辅导等形式,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进行深度解读阐释,切实做到入脑入心。四要加强宣传工作。要认真组织党工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习和交流研讨,抓好《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宣传和全区各级党组织党纪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新闻报道。(开发区党纪学习教育工作专班)
【业务培训】开发区召开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谋划工作视频培训会。为提升全区项目谋划质量,及时精准申报国家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推进“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取得实效,4月17日,开发区组织召开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谋划工作视频培训会。区直各部门副科级以上干部、经济发展部、财政审计部、集团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全体人员参加会议。
此次培训会以视频形式召开,会议听取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秘书长、培训中心主任张朝元对超长期特别国债、ppp新机制和专项债的政策出台背景、支持领域、谋划方向、申报流程等内容的详细解读。培训观点深刻、内容丰富,既有深入浅出的理论阐述,又有旁征博引的案例分析,具有很强的指导性。通过此次培训,全面提高了各部门对超长期特别国债、ppp新机制和专项债的认识了解。
下一步,开发区将抢抓当前有利政策时机,深刻理解和把握超长期特别国债项目的政策要求,认真研究政策投向,拓宽视野、拔高起点,全面提升谋划项目、争取资金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将政策机遇转变为发展机遇,为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劳动监察】市人社局到开发区检查企业劳动用工情况。
为做好“五一”前后劳动保障监察工作,4月17日,市人社局联合检查组一行4人,到开发区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和建筑工地检查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委会副主任杨满怀及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同志陪同检查。
检查组实地走访了河南龙华纺织器材有限公司、文达碧城府二期项目建设工地,对企业2024年1月以来的劳动用工情况进行检查,并为企业负责人发放《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温馨提示》,从招聘入职到劳动合同签订、履约及解除终止等风险点进行提醒,面对面向企业负责人及劳资专管员开展普法宣传,进一步增强了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认识,降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不断完善劳动合同和工资支付制度,增强用人单位依法用人意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服务企业】深入企业送政策 主动靠前促发展。为扎实推进“能力作风提升年”活动走深走实,助推企业稳健发展,4月17日,经济发展部到中测量仪、承基装备走访调研,为企业送政策、办实事。
走访中,工作人员详细了解了各企业目前生产经营、市场销售及发展规划等情况,并与企业负责人就企业的发展前景、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探讨交流,鼓励企业坚定发展信心,走好创新路线,持续提升市场竞争力。同时,现场为企业详细解读了河南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办法等政策,并协助企业做好申报2024年一季度满负荷生产等各项补贴工作,确保政策实施精准化,推动惠企政策快速兑现达到实效。
下一步,经济发展部将持续坚持主动作为、靠前服务,切实解决企业优惠政策“找不到、读不懂、不会办”等问题,推动惠企助企政策落地见效、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升级,为辖区企业发展“保驾护航”。(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工作会议】向阳街道办召开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任务部署会。
1.召开平安建设工作会议
4月17日下午,向阳街道办召开平安建设工作会议,辖区派出所、各村(社区)综治专干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一季度平安建设工作情况,并对二季度工作重点进行了安排部署。
会议强调,一是深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摸底,切实将婚恋家庭、经济债务、安全隐患、物业纠纷等因素发生的矛盾纠纷排查梳理,建立工作台账,实现矛盾纠纷源头防控。二是加强重点人员服务管理。切实做好青少年犯罪预防、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言行过激人员的行为疏导,全面落实管控措施,降低案(事)件发生。三是深入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强化防范意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四是强化全域网格化建设。充分发挥“五员”队伍职能作用,不断改善工作方法,确保平安建设各项工作走深走实走细。
2.召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任务部署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 深刻汲取“2.23”南京市雨花台区明尚西苑及“3.31”湖滨区上村佳苑火灾事故教训,按照《全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方案》要求,4月18日上午,向阳街道办组织召开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任务部署会。各村、社区、相关科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会前与会人员共同观看了电动车火灾警示教育片,给大家予以警示。会上,部署了《向阳街道办事处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方案》,提出了严格的工作要求,此次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整治重点为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流通销售、维修改装、存放使用管理等四个方面;分为安排部署、排查整治、总结讲评三个阶段进行。
会议要求,一是要提高认识。各村、社区、相关科室要高度重视电动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深刻吸取各地事故教训,认识到开展电动自行车火灾综合治理是解决当前消防安全突出问题、维护火灾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二是要压实责任、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整治措施。各村、社区和物业要加强巡查,纠正违规停放、飞线充电等行为,消防安全服务中心要加强联合检查,形成综合治理的强大合力,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消除电动自行车火灾隐患。三是疏堵结合,加快建设。在做好检查的同时,要充分研判分析,合理规划选址,督促物业企业加快小区充电设施的建设,全力保障居民使用。(开发区向阳街道办事处)
【温馨提示】三门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温馨提示。为维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降低用人单位劳动用工法律风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人社局印制了系列《企业劳动用工风险防控温馨提示》,请参考使用。
一、招聘入职放心篇
风险点1: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承诺的待遇或录用通知书待遇与实际签订劳动合同的待遇不一致,容易导致劳动者入职后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
建议: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要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标准等内容进行明确约定。
风险点2:录用条件不明确,用人单位与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易产生违法解除风险。
建议:结合岗位职责拟定录用条件,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可以将“录用条件”的内容约定在劳动合同或岗位协议中。
风险点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未进行体检,易产生医疗期、病假工资或由职业病引发的工伤保险待遇等纠纷。
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前安排体检。
风险点4: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其他证件或收取财物,属于违法行为,将面临劳动行政部门处罚或罚款;如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建议: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风险点5:劳动合同中无劳动者通讯地址,用人单位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无法送达给劳动者,对“下落不明”的劳动者无法处理,劳动争议中因举证不能或将承担败诉风险。
建议:劳动者入职时明确其个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或紧急状态下联系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风险点6: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易发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风险。
建议:对劳动者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情况进行确认。
二、劳动合同签订安心篇
风险点1:用工超过一个月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易产生支付二倍工资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最迟不超过一个月,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需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用人单位不得替劳动者保管。
风险点2:劳动合同未载明必备条款,易发生争议。
建议: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必备条款,需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出现不必要的纠纷。另外,劳动合同的内容直接影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的约定至关重要,劳动合同约定内容应符合法律规定。
风险点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易产生支付二倍工资风险,超过一年视为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建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职工仍然不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劳动关系。
风险点4:违法约定试用期,易产生支付赔偿金风险。
建议: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风险点5:试用期内劳动者工资发放不符合法律规定,易产生拖欠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风险。
建议: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风险点6: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随意辞退劳动者,易构成违法解除,产生支付赔偿金风险。
建议: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风险点7: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和违反服务期约定所应支付违约金的,未明确违约金数额或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当出现一方违约时,得不到法律支持。
建议:明确约定违约金数额及计算方法。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风险点8: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或将承担医疗、工伤赔偿责任,或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等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劳动合同履行、变更省心篇
风险点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易产生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纠纷。
建议: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拖欠。劳动报酬支付日期遇到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的,用人单位应在节假日或休息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风险点2:用人单位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易产生加班工资纠纷。
建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时间安排劳动者工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和《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向其支付加班工资。
风险点3:用人单位未安排劳动者休年休假,或者安排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天数的,且未按法律规定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易产生纠纷。
建议: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需要注意的是,年休假的天数根据劳动者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劳动者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用人单位经劳动者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劳动者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风险点4: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不支付工资,易产生工资纠纷。
建议: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风险点5: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不给劳动者支付工资或基本生活费,易发生纠纷。
建议: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歇业且企业未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停工、停产、歇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该工资支付周期的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另行安排劳动者从事其他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风险点6:用人单位随意变更劳动合同约定内容,比如降低工资、调整工作岗位或变更工作地点等,易产生纠纷。
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劳动者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得不到法律支持。
风险点7:用人单位以未经民主程序制定、修改、内容不合法或未公示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作为用工管理依据,易产生纠纷。
建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四、灵活用工舒心篇
风险点1:用工单位使用的派遣用工不符合法律规定。
建议:实践中常见的违法派遣情形有:(一)使用未取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的;(二)使用未依法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未续订劳动合同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三)劳务派遣单位未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未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续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五)用工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务派遣的禁止性规定。上述情形均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用工的有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经济补偿等费用。
用工单位还需注意以下几点:1、合作的劳务派遣公司须有派遣资质;2、保证劳务派遣单位能够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及其他法定义务;3、按法律要求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4、退工符合派遣协议与法律要求。
风险点2:劳务派遣协议未约定派遣劳动者有关特殊待遇的支付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未对派遣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数额及支付方式、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经济补偿等做出约定,将对派遣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约定的劳务派遣协议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相互监督履行各自法定义务。
风险点3:假外包真派遣。
建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按照本规定处理。”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对劳动者实施“假外包、真派遣”,以逃避劳动法律责任,往往事与愿违,最后付出高昂的经济成本。一般认为用人单位将全部或者部分业务发包,承包单位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场所进行劳动,且劳动过程的管理、协议内容、费用支付等符合劳务派遣特征的,属于劳务派遣用工。
真正的承包、承揽关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或承揽方之间劳动成果交付和费用结算的关系。承包承揽单位应独立用工、独立管理经营、独立完成工作成果、独立承担经营风险。如果承包承揽单位只负责派工,用工管理、劳动报酬支付由发包单位负责,则是典型的派遣关系。
风险点4:违法退回派遣劳动者。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第二十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退回派遣劳动者的法定情形,在不符合法定情形或没有证据证明法定情形的情况下退回派遣劳动者,将构成违法,面临违反派遣协议和对派遣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责任。
风险点5: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未支付生活费。
建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上述法律规定清晰地说明了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所负的法律责任要比一般用人单位对普通劳动者所负的法律责任严格的多,充分体现了对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要求是“补充用工形式”,是为了满足用人单位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灵活用工的需要。劳务派遣企业应认清立法趋势,把准企业发展方向,做强做大顺应时代要求的劳务派遣事业。
五、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宽心篇
风险点1:劳动者未履行任何手续擅自离职,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自动离职,对此置之不理,易引发纠纷。
建议: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请假手续,也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形式上,双方劳动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在本质上,双方尚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如不按照法定程序及时通知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一旦劳动者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主张工资、经济补偿等,用人单位或将面临风险。用人单位应积极履行管理职责,及时与劳动者联系,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同时,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2:劳动者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离职手续不规范,易引发纠纷。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了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用人单位应依法保障其辞职自由,也应注意规范其辞职行为。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离职手续办理程序,并保存劳动者提交的辞职书等材料。对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劳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前或约定工作任务完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主张劳动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风险点3:用人单位试用期内随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易引发纠纷。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要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建议用人单位制定具体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考核标准。除劳动者有明显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有明确的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考核标准,并且要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风险点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易引发纠纷。
建议:部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满后才发出通知,告知劳动者因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超出试用期,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点5: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易引发纠纷。
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时,需先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才可解除劳动合同。
风险点6:用人单位以“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为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易产生违法解除风险。
建议: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通过“末位淘汰”或“竞争上岗”等形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等同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不能随意解除。
风险点7:因用人单位违法,导致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易产生支付经济补偿风险。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实践中,劳动者多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未依法缴纳社保,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建议用人单位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免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风险点8: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要注意符合法律规定的实体性要件、程序性要件以及限制性要件,否则将面临违法解除风险。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即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既须符合法定情形,还须符合法定程序,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
另外,在经济性裁员时要注意优先留用与优先录用限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风险点9: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易构成违法解除,产生支付赔偿金风险。
建议: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女职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或员工手册中对解除情形作出明确、量化的规定,同时保留好事实证据,以免发生争议。
风险点10:未经工会同意,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易构成违法解除。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建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要按照法定程序,先行征求工会意见,经确认后再行通知劳动者。
风险点11: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但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易构成加付赔偿金风险。
建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及程序解除或终止,并应当依法及时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否则将面临加付应付经济补偿50%-100%赔偿金的风险。
风险点12:劳动合同终止时,对何种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界定不清,易构成法律风险。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以上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依照以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以上三种情形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风险点13: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将面临法律风险。
建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离不开每一位劳动者的辛勤付出,也离不开每一家用人单位的悉心经营。有事多商量、遇事多商量、做事多商量,才能营造“理性有度,合法依章”的良好氛围。我们将一如既往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与广大用人单位、劳动者一道全力营造最优、最好营商环境,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贡献更多人社力量。(开发区人力资源部)
【党纪教育】警示教育“零距离” 绷紧廉洁“纪法弦”——经济开发区组织党员干部赴三门峡监狱开展警示教育活动。为深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4月19日,经济开发区组织副科级以上干部到三门峡监狱“零距离”接受现场警示教育。
在监狱工作人员引导下,党员干部集中参观了监狱服刑人员的生活区、劳动生产区和警示教育馆等场所,听取了2名服刑人员的忏悔发言。发自肺腑的深深忏悔和鲜活的犯罪案例,给大家带来了极大的灵魂触动。之后,党工委书记周童以“以案为鉴 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永远在路上’的清醒和坚定”为主题给党员干部上了一堂生动的警示教育课。
周童指出,一要坚持以案为鉴,牢记现场“活案例”,在保持清醒上再警醒。要把别人的教训当作自己的教训来吸取,把别人的问题当作自己的问题来反思,牢记背离初心使命就会堕落腐败,放松理想信念就会扭曲毁灭,不知敬畏、不守底线就会走上违纪违法“不归路”的深刻教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二要坚定信念之石,拧紧思想“总开关”,在铸魂补钙上下功夫。要以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用好理论学习的“金钥匙”,逐章逐条学懂弄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要把准知行合一的“水平仪”,让遵规守纪刻印在心、日用不觉。三要坚守廉洁之门,算好人生“七笔账”,在严以律己上做表率。党员干部要认真走好每一步,算清自己的政治账、经济账、名誉账、家庭账、亲情账、自由账和健康账“七笔人生大账”,不断增强纪律和规矩意识,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以更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为经济开发区的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活动结束后,大家纷纷表示,通过举办此次“零距离”现场警示教育活动,心灵和思想都受到了强烈冲击和震撼。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以案为鉴,警钟长鸣,时刻保持敬畏之心,严守纪律底线。同时,以正在开展的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加强党规党纪学习,自觉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扬担当实干之风,绘清廉守正底色,努力为创建国家级经开区贡献力量。(开发区纪检监察工委)
【安全检查】市商务局到开发区检查商务领域安全生产。
4月18日下午,市商务局副局长曲晓带队到开发区检查商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经济发展部相关负责人陪同检查。
检查组通过现场检查、资料核查等方式进行,先后对顺兴二手车市场、绿典再生资源回收、海联大酒店等多家企业检查,重点对消防设备设施运行是否正常、安全责任制落实是否到位、应急预案是否制定、日常安全生产自查自纠是否开展、员工使用灭火器材是否熟练等方面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曲晓强调,“五一”假期将至,人流增加,安全风险加大,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加强源头管理,各经营单位要树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和侥幸心理,认真排查存在的安全风险点,及时整改到位,确保万无一失。
下一步,经济发展部将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继续深入开展商务领域安全和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督促经营单位加强自查频次,结合安全生产大排查、大起底、大整治行动,切实做好劳动节期间人员密集场所安全工作,坚决预防和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开发区经济发展部)
【服务企业】政务服务部组织召开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异地技改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4月18日下午,政务服务部联合市住建局相关科室组织召开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异地技改项目规划方案评审会,市住建局相关科室负责人、政务服务部服务专员、评审专家及三门峡赛诺维制药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参会。
会上,赛诺维公司对项目规划方案做出详细汇报,政务服务部服务专员就项目情况作简要说明,市住建局出席人员表示支持项目建设。专家组听取项目方案汇报后,在设计方案的设计说明、排水系统等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经现场评定原则上通过此次评审。
下一步,政务服务部将持续发挥“首席服务专员”制度优势,深入企业,服务项目,全流程跟踪项目手续办理情况,帮助、督促企业尽快吸纳专家组的评审指导建议,进一步完善规划内容,按要求优化设计方案,确保按时间节点完成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领,加快推进项目落地实施。(开发区政务服务部)
【“五星”支部观摩】向阳街道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五星”支部创建观摩活动。为深入推进“五星”支部创建,进一步提升党建引领基层治理水平,4月18日,向阳街道组织开展2024年第一季度“五星”支部创建观摩活动。街道班子成员、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以及党建工作人员共30余人参加。
此次活动以环境卫生整治为观摩重点,观摩组人员通过实地查看、现场听取汇报等方式,聚焦产业兴旺、生态宜居、平安法治、文明幸福、支部过硬等内容,对各村(社区)进行观摩,查验创建成效。每到一处观摩点,各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围绕一季度工作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及下步目标打算等方面,详细介绍本村(社区)创建成效。在观摩现场,街道领导班子成员现场点评,及时指出各村(社区)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明确下一步工作开展方向。大家一路听讲解、观实况、拓思路、找差距,进一步增强比学赶超的信心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