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 > 其他文件 > 正文
失效时间
发文机关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2-06
标  题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三开党政办〔2024〕5号
发布时间 2024-02-26 08:18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6 08:18    

三开党政办〔2024〕5号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区直各部门、集团公司各部、子公司、派驻机构: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已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4年2月6日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进一步激发企业家创新创造创业活力,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每年评选一次,分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明星企业家”“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先进企业家”两类。

  第三条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四条 参与评选的个人应为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

第二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一)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爱党爱国,对国家、民族怀有崇高使命感和强烈责任感。

(二)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努力成为新时代构建新发展格局、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推动我区高质量发展的生力军。

(三)做创新发展的探索者、组织者、引领者,勇于推动生产组织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努力把企业打造成为强大的创新主体。

(四)精益求精,追求卓越,勇于带领企业在管理体系、技术装备、产品标准、绿色低碳、智能制造、研发创新等方面对标国际、国内先进,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五)任职企业近3年内无较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方面事故,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和弄虚作假等行为。

(六)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积极投身社会公益事业,真诚回馈社会,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第六条 评选“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明星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对开发区产业构建及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有独到的战略眼光和前瞻性,对行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企业品牌影响力较大,是市内或行业内知名品牌。

(三)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对开发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亿以上,或创新能力强,重视研发投入,拥有省、市级以上创新平台。

(四)企业家个人或带领企业在脱贫攻坚、防汛救灾、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开展公益、志愿等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五)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对填补开发区产业空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七条 评选“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先进企业家”的,在基本条件基础上,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一定影响力或为市内行业中知名企业家,具有独到的管理方法和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企业品牌影响力较大,是市内或行业内知名品牌。

(三)带领企业稳定、健康、高质量发展,资产质量优良,对开发区经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或对行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引领带动作用。

(四)企业家个人或带领企业在脱贫攻坚、防汛救灾、生态环境治理等领域开展公益、志愿等活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五)担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年以上(对填补开发区产业空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三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组织申报。由区党政办公室、人力资源部、财政审计部、经济发展部、纪检监察工委有关部门组成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部。参与评选的企业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将推荐人选、申报材料报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

  第九条 评审遴选。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组织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制定评选指标体系,对推荐人选进行打分评选,研究提出表彰建议人选。

  第十条 征求意见。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就表彰建议人选征求区纪检监察工委、公安分局、建设管理部、市场监管分局、财政审计部、税务分局等相关部门意见,对表彰建议人选进行审查审核。

  第十一条 组织公示。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对表彰建议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发现存在影响表彰问题的,不再作为表彰建议人选,且不予递补。

  第十二条 研究审定。对通过公示的表彰建议人选,由区优秀企业家评选表彰工作专班报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后,进行表彰。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对获评企业家分别授予“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明星企业家”“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先进企业家”荣誉称号。对每名“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明星企业家”奖励10万元,对每名“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先进企业家”奖励5万元。奖励资金由区财政下达至经济发展部,由经济发展部发放至受奖人员。

  第十四条 获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明星企业家”“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先进企业家”荣誉称号的企业家,优先推荐其申报省、市级荣誉,优先推荐其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交流学习、企业家培训提升等活动。

  第十五条 在我区大力宣传“三门峡经济开发区明星企业家”“三门峡经济开发区先进企业家”的先进事迹,积极树立典型,大力弘扬企业家精神,营造尊重、关心、爱护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按照本办法已被授予称号的企业家,一经发现个人或企业有违法违纪、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撤销所获奖项,收回其证书(奖牌),取消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追回其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五年内不得再次申报本办法中设置的所有奖项,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推荐单位及评审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涉嫌骗取企业家奖励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解读:

《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 政策解读材料

图解:三门峡经济开发区优秀企业家表彰奖励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