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委会各部门:
《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已经2019年11月25日管委会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1月27日
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试行)
(2019年11月25日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第1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以下简称“主任办公会议”)议事规则,提高会议效率,健全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原则,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组成
第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副县级以上干部组成,由管委会主任或者受其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和主持。有关部门和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议题需要列席会议。
第四条 主任办公会议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原则上每周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决策需要或特殊情况,由管委会主任临时或延期召开会议。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本规则所指议事范围为:
(一)传达学习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和命令,贯彻上级党委、政府重要会议精神并研究具体贯彻措施,贯彻执行党工委会议决议。
(二)研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和财政预算情况。
(三)研究部署管委会重点工作和重大政策举措。研究重大产业项目、重大财政投资项目建设、重大民生问题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讨论决定以管委会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管委会发布的重要规范性、政策性文件,讨论决定管委会开展的重要工作、举行的大型重要会议和重大专项活动。
(五)讨论决定各部门、直属企业和驻区机构请示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部署其他重要的政务事项。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议题酝酿。主任办公会议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需提请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由议题申报部门填写《议题申报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并经分管副主任审签后,交管委会办公室编制会议议题,报管委会主任审定。议题提交部门原则上应在每周五中午11时前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议题申报单及相关材料。有下列情形的不列入当次会议:1.超出报送时限;2.不符合报送材料要求;3.分管副主任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4.非紧急事项临时动议。
第七条 材料准备。会议议题必须合法合规、条理清晰、依据充分、措施到位。议题涉及多部门的,会前应有会签意见;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论证;涉及合同(协议)、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法务部门出具意见。
第八条 议题研究。会议由管委会主任或受其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实行一事一议。议题提出部门负责人汇报有关情况后,分管副主任先提出初步意见,再由其他与会成员分别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在充分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集中大家的意见形成会议决定。
第九条 会议记录。《主任办公会议记录》指定专人记录,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时间、地点、主持人、记录人、正式与会人员、列席人员、讨论和决定的主要事项等,并详细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及最后决定意见。
第十条 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会议记录工作人员及时编发会议纪要,清楚详细、准确表达会议决策的主要内容。会议纪要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起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呈报与会领导会签,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第十一条 会议公开。将“五公开”(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纳入主任办公会议办理程序,探索建立(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重大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重大民生事项的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
第十二条 归档立卷。《主任办公会议记录》与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作为永久性档案进行保存。
第五章 决策的执行和反馈
第十三条 经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分管副主任及相关部门必须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管委会办公室负责会议决策执行情况的跟踪督办。
第十五条 参会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认真贯彻执行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不得在会后公开议论或发表与会议决定不一致的意见。
第十六条 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需提交党工委会议审议的事项,根据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由分管副主任负责提交党工委会议。
第六章 纪律要求
第十七条 参加主任办公会议的会议成员和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向管委会主任请假,未经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参加。
第十八条 参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规定,除组织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主任办公会议内容、决策过程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对参会人员违反本规则的行为,应当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决策的,管委会主任、分管副主任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主任办公会议报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河南三门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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